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巩民初字第3634-2号
原告:陈松树,男,汉族,1963年7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瑞,女,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小平,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
被告:李军委,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陈松树诉被告李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树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松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战锡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谷亚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