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873号
原告张朕,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迎哲,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朕诉被告董迎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朕负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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