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基与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7:4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827号
原告赵明基,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再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卡特,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基诉被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明基负担。
审判员  胡晓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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