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斌与王吉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7:4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赵红斌,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吉星,曾用名王全军,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斌诉被告王吉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斌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赵红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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