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武龙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8 15:37:29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内刑初字第110号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武龙(绰号:武子),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武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武龙因宅基地纠纷,将同村村民王x法、王x华、别x梅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x法的伤情为轻伤;王x华、别x梅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武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武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马武龙带领人对同村村民王x法、王x华家原宅基地上的树木进行砍伐,意图建造房屋。王x法、王x华、别x梅得知后出面阻拦,遭到马武龙殴打,致使王x法左耳鼓膜穿孔,王x华右额两处皮肤擦伤,右颌肿胀,张口受限,别x梅左上睑皮下出血。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x法的伤情为轻伤;王x华、别x梅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马武龙一次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法、王x华、别x梅三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法、王x华、别x梅陈述,证人张x全、李x中证言,鉴定结论,民事调解书及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武龙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武龙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武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王胜崇 审判员 程 玉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锡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