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政,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会玲,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闫显章,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利,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林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显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林海置业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林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林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1元,减半收取7910.5元,由河南林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朱 迪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