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鹏与被上诉人常照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7:2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云龙,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照慧,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鹏因与被上诉人常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鹏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鹏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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