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8 11:24:19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固刑初字第254号 |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明成,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明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明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魏明成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村集体所有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60棵杨树。经鉴定,60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8.2355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明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明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魏明成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村集体所有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60棵杨树。经鉴定,60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8.2355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魏明成供述,2011年底,大庄村民组拍卖树,我以23000元价格买下。2012年4月份群众要栽秧,我就找四个人帮忙放树。没有办理采伐证;2、证人刘××、徐××、彭××证实大庄村民组用水紧张,打两口塘,村民组没有钱,群众会同意卖树付工资,通过拍卖,魏明成以23000元买下,后树放一部分,证人丁长福证实,他帮魏明成放树,每天工资200元;3、现场勘查笔录;4、立木蓄积鉴定结论书;5、户籍证明。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明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明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学友 审 判 员 刘继武 审 判 员 孙书月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新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