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水长诉被告禄志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7:09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62年生,住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禄某某,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禄某某,男,汉族,1975年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闫长庚
代理审判员  孙 丹
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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