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寇海江、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7:09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业。
住所地:许昌县河街乡贺庄村。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许昌县蒋李集镇三皇庙村,身份证号411023196606157037。
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中路219号。
委托代理人田兴隆,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生,住魏都区西大办事处1号,身份证号411002196411211097。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寇某某、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心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心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心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长庚
代理审判员  孙 丹
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会勇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