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春霞诉被告李晓娟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20 06:56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郑春霞,女,汉族
被告:李晓娟,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霞诉被告李晓娟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春霞与被告李晓娟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春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春霞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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