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华诉被告谭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20 06:55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王卫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北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三国,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华诉被告谭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华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谭三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卫华撤诉。
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王卫华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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