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市朝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20 06:54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一初字第570号
原告:许昌市朝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朝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朝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市朝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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