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瑾美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6:49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瑾美,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桂花,女,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红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俊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桂花,女,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张瑾美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瑾美与被上诉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桂花、河南三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燕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吕茹辛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刘冬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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