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耀欣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6:46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耀欣,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新,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
上诉人李耀欣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耀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金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曹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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