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二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小许,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谢鹏辉,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顺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文学,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战营,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小许因与被上诉人赵顺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赵顺兴于2014年7月24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小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审理过程中变更为17000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临民北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安小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小许的委托代理人吕涛、谢鹏辉,被上诉人赵顺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曹志刚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楚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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