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卢平伟,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
原告董群儒,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雷志峰,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平伟、董群儒与被告雷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卢平伟、董群儒诉被告雷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受理47元,由原告卢平伟、董群儒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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