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23号
原告仲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韶华,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孟某某,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拴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