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元申请执行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06:34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李广元,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市临泉县工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李广元申请执行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704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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