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马法甲,男,1942年11月2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玉花,女,1944年4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长伟,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国锋,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法甲、范玉花申请执行马长伟、马国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渑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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