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上官某某,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曹某,女,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拴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 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