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6:33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上官某某,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曹某,女,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拴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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