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义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北京联众宏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治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联众宏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022074,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行为中国银行义马支行,出票人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联众宏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义马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联众宏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迎宾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