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正军,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报人济源市沁园兴达轻钢龙骨经营部。
负责人王燕杰,系该营业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因票号为10400052/26023430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济源市沁园兴达轻钢龙骨经营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贺卫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