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周、王改花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06:30

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调确字第1号

申请人王四周,男,汉族。

申请人王改花,女,汉族。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王四周、王改花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人王四周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四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四周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审  判  员  刘迎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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