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8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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