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振伟与崔兴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45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68号
原告袁振伟,男,汉族,1951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程军、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兴汉(又名崔如意),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袁振伟与被告崔兴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蒋 朕
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凤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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