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45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6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夏军旗,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