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45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71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关泰山,夏邑县司法局业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凤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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