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芳不服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0 05:43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周艳芳,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夏邑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玉东,职务局长。
第三人程超伟,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
原告周艳芳不服被告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艳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艳芳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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