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明与张银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41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小字第00002号

原告郭长明,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桑固乡。

被告张银玲,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

原告郭长明与被告张银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长明撤回对被告张银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长明负担。

审判员  杨雷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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