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57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威霖,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金 梅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