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64号
原告张晓飞。
原告王静静。
被告王现丽。
被告刘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飞、王静静与被告王现丽、刘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飞、王静静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红卫
审判员 金 梅
审判员 孟昭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