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41号
原告刘灿,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被告邵欢,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灿与被告邵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欢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灿撤回对被告邵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