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67号
原告李世春。
委托代理人董恒西,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魏新建。
委托代理人文广东。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春诉被告魏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世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红卫
审判员 金 梅
审判员 李 凌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