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某某、回某甲与卢某某、卢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39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03号
原告回某某,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
原告回某甲,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金岗,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卢某某(又名卢曾用),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
被告卢某甲,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
原告回某某、回某甲与被告卢某某、卢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回某某、回某甲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卢某甲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某某、回某甲撤回对被告卢某某、卢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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