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39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721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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