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磊犯滥伐林木罪 |
提交日期:2013-08-08 10:38:01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刑事裁判书 |
(2013)遂刑初字第27号 |
被告人张磊,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到确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及辩护人高会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7日,王东升(已判刑)为采伐遂平县槐树乡李兴楼村磨镰场西南牛角湾的林木,以钟铁栓的名义,在遂平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采伐期限为2009年2月7日至3月10日,但在有效期内未采伐。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底,被告人张磊伙同王东升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期限已过期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伐了该处六家七片林木共计994棵。经鉴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76.8541立方米。指控认为张磊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未举证,未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张磊系投案自首;2、张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3、在犯罪过程中,张磊主动放弃继续砍伐树木,应视为犯罪中止;4、林业部门对造成张磊滥伐林木的后果有过错;5、张磊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7日,王东升(已判刑)为采伐遂平县槐树乡李兴楼村磨镰场西南牛角湾的林木,以钟铁栓的名义,在遂平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采伐期限为2009年2月7日至3月10日,但在有效期内未采伐。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底,被告人张磊伙同王东升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期限已过期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伐了该处六家七片林木共计994棵。经鉴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76.8541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方位及树木被砍伐现况。 2、林木检尺表及技术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砍伐树木的棵数为994棵及被砍树的立米蓄积为76.8541立方米。 3、遂平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及NO 0288349号河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2009年2月7日,该局为槐树乡李兴楼村钟铁栓办理了0288349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自2009年2月7日3月10日,后该局没有为该宗林地换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该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人是李兴楼的钟铁栓,向该局提交该申请及缴纳育林金的是王东升。同时还证实本案被采伐的六家林木均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张磊的到案证明。证实张磊具有自首情节。 5、本院(2011)遂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王东升已被本院判刑的事实。 6、证人王华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份至11月份,他帮开碳场的王东升联系购买了遂平县槐树乡李兴楼村磨镰场村民王连营、王卫东、钟钢栓、王连枝、王青兰、尚贺平六家在牛角湾沟的橡树。由于雪灾,山上的树大部分被雪压断了,但卖给王东升的树的主人都外出打工,没人收拾被雪压断的树木。伐树工人是王东升组织的,王东升将能烧炭的树都砍伐完了,后来没有人再砍伐过现场的树。 7、证人王连营、王卫东、王连枝、尚贺平、钟钢栓之兄钟铁栓、王青兰之弟王耀的证言均证实,经本村村民王华介绍,上述六家将自己在磨镰场林坡的树卖给了王东升的事实。其内容与证人王华的证言相互印证。 8、证人李荣的证言证实,2009年冬季雪灾后,由于其内弟王卫东一家外出打工,受王卫东委托,他给王东升指认了王卫东卖树的地界。 9、同案人王东升的供述证实,2009雪灾后,他采伐上述几家在磨镰场西南山的树时,原来办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已过期,新的许可证经过和林业局领导协商没有办下来。由于雪灾,山上的树压断不少,经过和林业局协商,准许他将山上的断树先收拾收拾。他通过磨镰场的王华联系了几家全家都在外地,无人上山收拾断树的,将他们的树买下后让确山县的张磊领着人砍伐了,然后将砍伐的树木拉回到他的烧炭场。 10、被告人张磊的供述称,2009年秋季,王东升说在槐树乡李兴楼村买了一批树,让他到李兴楼村磨镰场和自己一起烧炭。王东升当时已经办理李兴楼村磨镰场西南山上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已过采伐期限,需要重新办理。当年树木还没有落叶就下了大雪,山上的橡树被雪压断了不少,王东升就让王华联系买树,让他负责找人伐树。他回家联系了伐树的人,带着工具,由王华带着上山伐树,他将砍伐后运到烧炭场的树过磅,由王东升给伐树工开工钱。前后干了几天,伐树的工人将买的树伐完就回家了。他在李兴楼烧炭场呆了一个月左右,看到王东升一直没有将采伐证签下来,他就回家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期限已过期,未重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林区采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76.845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磊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张磊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但相对于王东升而言,系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案发后,张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所辩张磊有投案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的辩护理由成立,其他所辩证据、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张磊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礼芳 审 判 员 魏彦琴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