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立与张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36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58号

原告张永立,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被告张乾龙,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原告张永立与被告张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乾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立撤回对被告张乾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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