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36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1780号
原告刘某甲,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乙,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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