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何某乙与王某某、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36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386号
原告何某甲,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某乙,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夏某某,女,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与被告王某某、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何某乙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夏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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