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与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36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08号
原告彭某某,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委托代理人刘法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蒋某某,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治业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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