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光辉与崔喜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34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69号
原告骆光辉,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喜峰,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骆光辉与被告崔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光辉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喜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崔喜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光辉撤回对被告崔喜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光辉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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