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见与王文学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34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97号
原告王兴见,男,1942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文学,男,46岁,汉族。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兴见与被告王文学赡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见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文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文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见撤回对被告王文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兴见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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