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庆林与苗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33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8号
原告韩庆林,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国旗,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韩庆林与被告苗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国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苗国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庆林撤回对被告苗国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庆林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