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相礼与李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33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618号

原告杨相礼,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联系电话13673845536。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剑(又名李战礼),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支灵芝(实习),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相礼与被告李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相礼撤回对被告李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杨相礼负担。

审判员  付德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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