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27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石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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