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娜诉被告武新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26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85号
原告赵娜,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新保,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娜诉被告武新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娜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新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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