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25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常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提交诉状,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依法向原告常某某送达了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3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文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