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宁执字第86号
申请人商丘中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计划,职务:董事长。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商丘中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货款187134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2971.8元。因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电力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电力支行的存款1826342元,账号为:180700661902015459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尚鸿
审判员 吕 峰
审判员 张光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修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