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刘建坤,男,1968年出生。
被告杨文师(司),男,195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坤与被告杨文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坤承担。
审 判 长 田仲秋
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
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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